公开要约 |
阿拉木图市乌尤特酒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临时住宿服务
公开要约
1. 总则
1.1. 本文件是阿拉木图市乌尤特酒店(下称《提供者》)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给客人发出的正式要约(公开要约),旨在提供有偿的临时住宿服务。
1.2. 本要约是《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387条意义上的公共合同,任何人均可向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请,该要约对服务提供者具有约束力。
1.3. 本要约适用于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下称《客人》)。
1.4. 客人接受本要约的行为包括(不限于):
· 预订客房;
· 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
· 实际入住客房式酒店;
· 签署登记卡。
1.5. 客人接受此要约后,即认为客人与服务提供者订立了有偿服务合同。
1.6. 客人接受此要约即认为客人确认:
· 已熟悉了该要约条款;
· 理解其内容及法律后果;
· 无条件接受全部条款。
1.7. 即使客人没有熟悉该要约,仍不免除其遵守要约条款的义务。
2. 合同项目
2.1. 服务提供者保证给客人提供临时住宿服务,而客人保证支付该等服务费。
2.2. 服务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提供,法律包括:
· 《哈萨克斯坦民法典》;
· 《哈萨克斯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入住和退房程序
3.1. 入住时间:下午 14:00 之后
3.2. 退房时间:中午 12:00 之前。
3.3. 提前入住和延迟退房视酒店房态而定,付款条件如下:
· 提前入住:
· 上午 6:00 之前入住:收取全天费用;
· 上午 6:00 至下午 2:00 :收取全天费用的 50%;
· 延迟退房;
· 中午 12:00 至下午 6:00:收取全天费用的 50%;
· 下午 6:00 之后退房 :收取全天费用。
3.4. 办理入住手续时,客人须:
· 出示身份证件;
· 填写并签署登记卡。
3.5. 如果客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3.6. 客人带儿童一起入住时,须提供每个儿童的证件。
3.7. 服务提供者按哈萨克斯坦法律给外国公民办理移民登记。
4. 服务费和住宿条件
4.1. 住宿费包含:
· 早餐;
· 私人停车位;
· 无线网络;
· 会议室特价。
4.2. 其它住宿条件:
· 第三位客人:10000 坚戈;
儿童:
· 6 岁以下:免费(1 名儿童,不加床);
· 6-12 岁:7000 坚戈;
· 12-16 岁:10000 坚戈。
4.3. 本要约可应客人要求安排接送服务。接送服务费为8000 坚戈。
4.3.1. 接送费可能会由于前来团体人数过多和服务供应者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有所变动。
4.4. 如果客人没有入住、延迟了取消入住或更改了预订,将收取客人一天的房费。
5. 付款程序
5.1. 付款须在入住手续办理时支付,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
5.2. 付款方式:
· 哈萨克斯坦坚戈现金;
· 银行卡(VISA、MasterCard);
· 根据发票进行非现金支付。
6. 押金
6.1. 服务提供者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有权收取相当于一天房费的押金。
6.2. 押金用于支付损坏赔偿、罚款和未付服务费用。
6.3. 如果客人没有发生违约行为,则押金给予退还。
6.4. 如果客人拒绝支付押金,则不办理入住手续。
7. 住宿规则和责任
7.1. 客人有义务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安全规则、爱护财物。
7.2. 保持安静。
7.2.1. 酒店及其周边区域晚上10:00至早上9:00禁止发出噪音、播放音乐和其它活动。屡犯或严重违反者将强制退房。
7.3. 住宿程序和客房入住
7.3.1. 只有在酒店前台登记并办理入住手续时确认的人员方可入住客房。
7.3.2. 未登记人员和未列入住宿记录的人员禁止入住客房。
7.3.3. 客人禁止允许第三方进入客房,亦不得允许未登记且未按规定付款的人员进入客房。
7.3.4. 如果酒店发现未登记人员,有权:
· 要求其立即离开酒店;
· 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 采取本要约规定的措施,包括强制退房并不予退款。
7.3.5. 客人须对其允许进入房间的人员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遵守入住规则和造成的损坏承担责任。
7.4. 禁止转租、转让房间和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7.5. 拍照和录像
7.5.1. 为确保财产安全并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服务提供者和酒店员工有权在酒店范围内拍照和/或录像,记录客房、家具、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状况:
· 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
· 入住期间(如有正当理由);
· 客人退房时。
7.5.2. 服务提供者确定是否存在任何损坏和/或扰乱治安的行为、其性质和程度时,可将上述录像做为证据。
7.5.3. 发现财产损坏时将制定相应的报告。如果客人拒绝签署该报告,服务提供者可在酒店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单方拟定该文件。
7.5.4. 客人接受本要约条款即证明同意服务提供者在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必要范围内进行上述记录。
7.6. 客人个人物品的责任
7.6.1. 服务提供者对客人遗留在房间内或酒店范围内不看管的现金、文件、贵重物品或其它财产的丢失、损坏或遗失不负任何责任。
7.6.2. 客人自己承担保管自己个人物品的责任。
7.6.3. 服务提供者不接受客人寄存个人物品,另约定的情况除外。
7.6.4. 如果服务提供者发现客人任何遗忘的物品,有权:
· 如有联系方式,则通知客人,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 如果无法识别或联系失主,则处置该物品。
7.7. 视频监控
为了确保客人、员工和财产安全,酒店在公共区域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包括:
· 入口区域;
· 走廊;
· 接待区;
· 停车场和周边区域。
7.7.1. 视频监控的实施符合哈萨克斯坦关于个人数据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哈萨克斯坦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规定在内。
7.7.2. 视频监控不适用于个人隐私区域(例如浴室厕所)。
7.7.3. 服务提供者可将视频录像用于下列用途:
确保安全;
预防违法行为;
如有法律依据(例如法令、官方文件),则用于审查纠纷和事件。
7.7.4. 接受该要约条款,即证明客人同意酒店出于上述目的进行视频监控。
8. 吸烟
8.1. 酒店场所内严禁吸烟,包括(不限于):客房、浴室厕所、阳台、走廊以及敞开的门窗旁边。
8.2. 该禁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吸烟产品和设备,包括香烟、电子烟、雾化器、水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和其它类似设备。
8.3. 仅允许在酒店指定的吸烟区吸烟。
8.4. 如果客人违反吸烟禁令,酒店有权:
· 罚客人相当于一天房费的款;
· 另行收取干洗、臭氧消毒和去除烟味残留物的费用;
· 执行本要约中规定的措施,包括提前退房。
8.5. 无论异味或其它吸烟后果是否给予消除,上述惩罚措施均将适用。
9. 钥匙和禁止入房
9.1. 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获得客房的电子钥匙(门禁卡)。
9.2. 客人义务:
· 妥善保管钥匙;
· 不将钥匙交给第三方使用;
· 仅将钥匙用于进入给其交付的客房。
9.3. 如果钥匙遗失、损坏或没有还给酒店,酒店有权按酒店内部收费标准向客人收取罚款,并客人须承担修复或更换钥匙的费用。
9.4. 如果客人违反本要约条款,服务提供者将保留限制或取消其入住客房的权利。
10. 个人数据
10.1. 客人办理入住手续即证明客人同意服务提供者根据哈萨克斯坦《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的规定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其个人数据。
10.2. 个人数据包括(不限于):
客人姓名、身份证或护照信息、联系方式、预订和住宿详情。
10.3. 个人数据仅用于下列目的
· 提供酒店服务;
· 遵守移民法规的规定;
· 进行会计和税务记录;
· 确保安全,预防犯罪。
10.4. 服务提供者保证采取必要的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擅自访问、更改、披露或销毁。
10.5. 个人数据仅在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或为提供服务所须的情况下才能传送给第三方。
10.6. 接受该要约即证明客人同意为了上述目的处理其个人数据。
11. 因违反住宿规则而强制退房
11.1. 如果客人违反本要约条款及住宿规则,包括(不限于)下列情况,则房东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并要求客人立即腾空客房:
· 违反晚上10:00至早上9:00的安静时间制度;
· 未经酒店管理人员同意,举办晚会、活动或大型聚会;
· 客房内有未登记和/或未付款的客人;
· 入住人数超过客房规定;
· 在房间、浴室厕所、阳台或酒店指定区域以外的区域吸烟;
· 损坏酒店财物;
· 将客房用于其它用途,包括商业活动、转租或未经许可拍摄照片或视频;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 储存危险物品或使用明火;
· 对员工、客人或第三方有攻击性、冒犯性或非法的行为;
· 拒绝支付住宿费、额外服务费、罚款或损坏赔偿金。
11.2. 如果由于客人的过错致使住宿提前终止,则未使用期间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11.3. 扣除未使用期间的住宿费将做为服务提供者实际支出和损失的补偿金。
11.4. 服务提供者可全部或部分扣除押金,用于支付因客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罚款、未付服务费和其它费用。
12. 不可抗力
12.1. 如果本要约签订后发生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双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双方免除相应责任。
12.2. 不可抗力情况包括(不限于):
· 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洪水和其它自然现象);
· 公用事业及公共服务系统事故、中断运作;
· 紧急情况;
· 军事行动,社会骚乱;
· 流行病,隔离限制;
· 政府机构的决定和行动妨碍履行义务。
12.3. 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
12.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履行义务的期限须按不可抗力事件结束的时间顺延。
12.5.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履行义务已不可能,则双方有权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
13. 争议解决
13.1. 服务供应者与客人之间因本要约、其履行、违约、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的所有争议和分歧均须协商解决。
13.2. 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合理且真诚的措施达成共识,包括相互发出书面意见和答复。
13.3.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按哈萨克斯坦法律在服务供应者所在地法院审理争议。
13.4. 哈萨克斯坦法律适用于双方之间的关系。
14. 最终条款
14.1. 本要约自接受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服务供应者与客人之间的所有服务。
14.2. 客人接受本要约(包括通过预订、付款或实际入住)即证明已熟悉、理解和完全接受本要约的条款。
14.3. 客人未熟悉本要约并不免除其遵守要约条款的义务。
14.4. 服务提供者保留单方更改或补充本要约的权利,同时对此不另行通知,双方关系按接受要约时生效的版本执行。
14.5. 如果要约的某一条款与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不符,则以哈萨克斯坦法律为准,同时要约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14.6. 如果本要约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该情况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14.7. 双方对本要约未涉及的任何情况均按哈萨克斯坦法律执行。.
14. 服务提供者信息
《Dostyk-Service 》有限公司
商业识别号 961040000157
客户个人识别码(银行账号):KZ236010131000051233
哈萨克斯坦人民银行股份公司
银行识别码:HSBKKZKX 受益人代码:17
电话:2791360, 2795511
哈萨克斯坦,050000,阿拉木图市果戈里大街127/1号







